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 第6條 法規: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6條 發行人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會計年度開始日前及未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仍應依本法九十九年六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與相關令及公告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