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 第5條 法規: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5條 發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免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告及申報事宜: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清算程序、破產程序或受法院宣告破產者。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外國公司及其從屬公司、外國金融機構之分支機構,其發行之普通公司債經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買賣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