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第9-1條 法規: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 第9-1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配置適當人力資源及設備,進行資訊安全制度之規劃、監控及執行資訊安全管理作業。符合一定條件者,本會得命令指派綜理資訊安全政策推動及資源調度事務之人兼任資訊安全長,及設置資訊安全專責單位、主管及人員。前項一定條件,由本會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