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5條會計師受公開發行公司委託或本會依據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指定專案審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
- 第27條會計師受公開發行公司委託專案審查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應由符合本會所定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 第28條會計師執行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以受查公司與外部財務報導及保障資產安全有關之內部控制制度…
- 第29條會計師執行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所應涵蓋之期間,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與受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涵蓋之期間一…
- 第30條會計師審查受查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之設計與執行及其所出具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聲明之事項,應提供合理確信,並蒐集足夠、適…
- 第31條會計師執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程序應分為下列四個階段:一、規劃:(一)取得受查公司董事會及經理人之控制目標、內部控制…
- 第32條(刪除)
- 第33條(刪除)
- 第34條會計師因本會依據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指定,未取得受查公司針對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之聲明書者,應對受查公司內部控制設計與執行之有…
- 第35條(刪除)
- 第36條會計師專案審查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所發現之缺失,應依規定格式出具內部控制制度建議書,以作為受查公司改進缺失之參考依據…
- 第37條會計師受託執行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應依第二十五條至前條規定辦理。會計師執行前項專案審查,應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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