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33條 法規: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四章 附則 第33條 公營事業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前章規定辦理資訊公開外,餘得免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