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32條 法規: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資訊公開 第32條 公開發行公司依前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本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一、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三、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