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30條 法規: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處理程序 › 第五節 企業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 第30條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公開發行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前條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