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26條
第二章 處理程序 › 第五節 企業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
第26條
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人,應出具書面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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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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