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19條 法規: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處理程序 › 第四節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第19條 公開發行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注意下列重要風險管理及稽核事項之控管,並納入處理程序:一、交易原則與方針:應包括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經營或避險策略、權責劃分、績效評估要領及得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契約總額,以及全部與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等。二、風險管理措施。三、內部稽核制度。四、定期評估方式及異常情形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