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第13條 法規: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處理程序 › 第二節 資產之取得或處分 第13條 公開發行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