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5條 法規: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年報之封裏應刊載下列事項:一、發言人、代理發言人姓名、職稱、聯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二、總公司、分公司、工廠之地址及電話。三、股票過戶機構之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四、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五、海外有價證券掛牌買賣之交易場所名稱及查詢該海外有價證券資訊之方式。六、公司網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