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3條 法規: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年報編製之基本原則如下:一、年報所載事項應具有時效性,並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二、年報宜力求翔實明確,文字敘述應簡明易懂,善用統計圖表、流程圖或其他圖表,必要時得以中、外文對照方式刊載或另行刊印外文版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