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2條 法規: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編製內容 第12條 公司債辦理情形應包括尚未償還及辦理中之公司債,並參照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之規定,揭露有關事項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屬私募公司債者,應以顯著方式標示。(附表十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