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第6-1條 法規: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6-1條 下列公司不得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擔任徵求人或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委託信託事業、股務代理機構擔任徵求人:一、金融控股公司召開股東會,其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條所規定之子公司。二、公司召開股東會,其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所規定無表決權之公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