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4條 法規: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財務預測編製完成後,應提報董事會通過。但因有第六條情事未及提報董事會通過者,得補提最近一次董事會追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