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第27條 法規: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四章 附則 第27條 財務預測之公告申報,應同時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供公眾閱覽。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者,並應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櫃檯買賣中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