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公開收購之申報及公告 第7條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者,除有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外,應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對同一公開發行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競爭公開收購者,應於原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五個營業日以前向本會辦理公開收購之申報並公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