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27條 法規: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四章 附則 第27條 公開收購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之股份者,該次公開收購所取得之股份,免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辦理取得之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