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關係人,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公開收購人為自然人者,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二、公開收購人為公司者,指符合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之關係企業及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者。前項關係人持有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包括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關係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