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所稱關係人,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公開收購人為自然人者,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二、公開收購人為公司者,指符合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定之關係企業及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定之關係人或實質關係人者。前項關係人持有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包括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