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7條 法規: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公開說明書依本準則第六條規定應行記載之事項,應全部刊入,並編製目錄、頁次及摘要(附表一)。如無應列內容或經本會核准得予省略者,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