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5條 法規: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公開說明書之封底應加蓋公司印鑑並經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證券承銷商及其負責人、會計師、律師及其他專家應於公開說明書就其所負責之部分簽名或蓋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