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37條 法規: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五章 附則 第37條 公開說明書稿本應按本會規定之格式以電子檔案方式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並自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應將修正後公開說明書定本以電子檔案方式傳至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