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準則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 第3條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狀況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其所營業…
- 第5條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每年六月三十日辦理上半年度決算,十二月三十一日辦理年度決算。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記帳單位為新臺幣元。…
- 第6條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
- 第7條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公允表達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財務報告有違反…
- 第8條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有會計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會計政策變動:(一)若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為能使財務報告提供交易、其他事…
- 第9條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依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並應依第四章規定編製年度個體財務報告。公司制證券…
- 第10條本準則所稱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規定認定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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