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0條 法規: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0條 本準則所稱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規定認定之。本準則所稱控制、重大影響或聯合控制,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規定認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