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8條本辦法所定期貨交易,其範圍以於期貨交易所上市,且經主管機關公告為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為限。
- 第39條機構投資人從事期貨交易,應由臺灣地區代理人申請開設期貨交易外匯存款專戶;其指定之開戶代理人,以臺灣地區期貨商或金融機構為…
- 第40條機構投資人依前條規定匯入之資金,其運用以下列為限:一、從事期貨交易。二、依本辦法之規定匯入之資金不足支應其證券投資交割時…
- 第41條機構投資人從事期貨交易應以外幣為之,除有下列用途之一者外,不得結售為新臺幣:一、支付到期結算及到期前平倉之損益差額。二、…
- 第42條機構投資人從事期貨交易,應指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保管業務之銀行或期貨商擔任代理人,辦理有關期貨交易之結算交割及資料申報…
- 第44條機構投資人委託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應提供委託紀錄,並由其指定為代理人之保管機構或期貨商辦理結算交割手續。
- 第45條機構投資人從事期貨交易,應依期貨交易法第一百零四條與期貨交易所之規定申報其期貨交易數量及持有部位。機構投資人已依本辦法之…
- 第46條機構投資人資金運用資料,應由其指定為代理人之保管機構或期貨商設帳,逐日詳予登載,並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通報前一日資金結匯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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