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40條 法規: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期貨交易 第40條 機構投資人依前條規定匯入之資金,其運用以下列為限:一、從事期貨交易。二、依本辦法之規定匯入之資金不足支應其證券投資交割時,憑相關成交證明,支應該證券交割款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