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27條 法規: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證券投資 › 第二節 投資海外公司債 第27條 機構投資人依第二十四條規定交換、轉換或認購臺灣地區發行公司有價證券,視為投資本金之匯入,保管機構應登載於第二十一條規定之帳冊,並於五日內向外匯業務主管機關申報,同時將資料提供予證券交易所登錄。依前項規定匯入之數額,計入原投資臺灣地區證券之額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