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第3條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以下列各款之人為限:一、經大陸地區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合格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機…
- 第4條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應指定臺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證券買賣或期貨交易之登記、開戶、臺灣地區公司債之交…
- 第5條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由臺灣地區代理人或代表人辦理稅捐之申報及繳納,應事先填具委託或指派之證明文件,送請…
- 第6條大陸地區投資人持有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股份者,其表決權之行使,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實質控制或影響公司經營管理之情事,並應…
- 第7條大陸地區投資人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應依證券交易所或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貨交易所)業務規章之規定,向…
- 第8條大陸地區投資人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證券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得不予登記:一、登記書件內容或事項有虛偽不實…
- 第9條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大陸地區投資人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報:一、投資資金之受益所有權人名稱、資金額度、來源及其相…
- 第10條大陸地區投資人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資金匯入及結匯事宜,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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