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第7條 法規: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7條 公司買回股份,除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買回者外,其每日買回股份之數量,不得超過計畫買回總數量之三分之一且不得於交易時間開始前報價,並應委任二家以下證券經紀商辦理。公司每日買回股份之數量不超過二十萬股者,得不受前項有關買回數量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