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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之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關係企業,由主管機關轉請勞工主管機關評估後提供身心障礙者特質之認識、工作能力評估、職業訓練、就業媒合、支持性就業服務、工作分析、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提供就業輔具、改善工作條件、調整工作方法、職業安全衛生等輔導措施或經費補助。
前項主管機關轉請勞工主管機關評估時,應同時副知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關係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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