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產險監理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財產保險財務業務之監督及管理。二、財產保險商品之審查與新種財產保險商品之推動及管理。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災害保險等相關法規之訂修、廢止、疑義解釋之研擬及保險條款之審查。四、財產保險業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與災害保險等相關業務之監督及管理。五、有關財產保險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與相關周邊單位等之監督及管理。六、財產保險業股權管理與合併之監督及管理。七、其他有關財產保險監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