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之擬訂、規劃及執行:一、保險業之監督及管理。二、保險商品之審查、監督及管理。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住宅地震保險之監督及管理。四、保險業各項準備金提存、費率釐訂、精算統計與清償能力之監督及管理。五、與第一款機構或業務有關之財團法人、同業公會之監督及管理。六、與本局業務有關之消費者保護工作。七、與本局業務有關之金融機構檢查報告之處理及必要之追蹤、考核。八、其他有關保險業之監督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