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事業人員調離存保公司至其他機關(構)任職者,應比照辭職人員發還其自提儲金本息。但調任至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任職者,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及自提公提儲金本息,應轉帳至任職事業機構帳戶,離職時再依財政部金融保險退撫辦法有關規定辦理。前項所稱轉帳,指由存保公司結算之保留年資及帳額,通知任職事業機構,並將已提存之自提公提儲金本息,撥付任職事業機構,於給付事由發生時,由任職事業機構全數負擔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