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3條 法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組織目 第七章 退職給與之加發及變更 第33條 曾支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者,於其將來再依各該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時,應將原所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繳回存保公司或本會。但其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前項但書規定,於領取年金給付者,不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