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1條事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其遺族撫卹金:一、病故或意外死亡。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自殺死亡比照…
- 第22條事業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除第三條規定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及第十條規定之離職金外,另發給三個月薪給之喪葬費;在…
- 第23條事業人員因公死亡,其撫卹金除第三條規定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及第十條規定之離職金外,加發八個月薪給之撫卹金及三個月薪給之喪葬…
- 第24條前二條人員,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之工作年資,其撫卹金比照第二十條第二項退休金給與基準發給之。
- 第25條事業人員遺族撫卹金,應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一、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
- 第27條事業人員因公傷病須治療者,除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因情況緊急須在非保險醫療機構立即診療外,應至全民健康保險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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