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3條 法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組織目 第四章 退休金 第13條 事業人員在存保公司連續任職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前項應辦理屆齡退休之至遲退休生效日期(以下簡稱屆退日)如下:一、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為七月十六日。二、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為次年一月十六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