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稽核機關經發現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一個月內,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及本會指定之方式,向本會提出改善報告。
受稽核機關依前項規定提出改善報告後,應依其缺失或待改善事項之性質及程度,適時以書面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本會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受稽核機關進行說明或調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11條
第11條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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