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法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財團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之起迄以曆年制為準,並應依其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管理上之需要,建立會計制度報本會備查。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一、總說明。二、帳簿組織系統圖。三、會計項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之說明與用法。四、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五、收款、付款及財產管理辦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