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0條 法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組織目 第二章 財務報告 第10條 收支餘絀表(格式二)至少包括下列各項:一、收入。二、支出。三、本期餘絀。除前項規定外,得於收支餘絀表上增加額外項目及合計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