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處理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訂定協議處理準則 第3條 法規:受託處理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訂定協議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通用法規目 第3條 本準則所稱協議,係指受託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訂定具有協議或其他相當效力之文書。協議之附加文件,均屬構成協議之一部分,應併同處理。 本條定義的名詞 協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