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同胞來臺定居者年齡得由七十五歲降低為七十歲審查標準 第2條 法規:大陸同胞來臺定居者年齡得由七十五歲降低為七十歲審查標準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通用法規目 第2條 依本標準申請來臺定居者,應檢附臺灣或大陸地區有關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