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人員及聘僱期間認定辦法 第5條 法規: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人員及聘僱期間認定辦法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人事法規目 第5條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受聘僱達相當期間,指在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工作達六年以上且仍在職者。但因香港或澳門情勢發生變化,必要時得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不受工作達六年之限制。 本條定義的名詞 受聘僱達相當期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