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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顧問遴聘辦法
第6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顧問遴聘辦法 第6條
法規: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顧問遴聘辦法
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人事法規目
第6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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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本會顧問為無給職。本會顧問支領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月退休金者,其支領之兼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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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遴聘顧問以五人為限,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有關大陸問題及兩岸中介事務所需之相關人員遴聘之。
第3條
本會顧問對於大陸事務及本會掌理事項得提供建議,並應親自列席本會委員會議。
第4條
本會顧問聘期一年,期滿時,應依業務需要、前條所列工作內容及出席情況,檢討是否續聘。
第5條
本會顧問為無給職。本會顧問支領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月退休金者,其支領之兼職費總額,最高以每月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並應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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