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諮詢委員遴聘及集會辦法 第4條 法規: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諮詢委員遴聘及集會辦法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人事法規目 第4條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每次改聘以委員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