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法規: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人事法規目 第15條 主任委員移交,主辦主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