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7條 法規: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兩岸經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財團法人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並以元為單位。但得依交易之性質延長元以下之位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