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6條 法規: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兩岸經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本準則所列會計憑證、會計項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財團法人得依實際需要增訂。會計項目之明細項目、會計帳簿之明細帳簿及財務報表之明細表,財團法人得按實際需要,自行設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