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6條 法規: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兩岸經貿目 第五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第26條 財團法人得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全部或部分會計資料;其有關內部控制、輸入資料之授權與簽章方式、會計資料之儲存、保管、更正及其他相關事項,本準則未規定者,依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辦理。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者,得不適用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