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5條 法規: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兩岸經貿目 第五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第25條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告,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會計憑證涉及政府補助或委辦經費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